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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雁斌与杨佳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雁斌,杨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617号申请人:张雁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佳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雁斌与被执行人杨佳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因被执行人杨佳明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书,张雁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勇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