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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戴建伟、林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建伟,林伟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建伟,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伟杰,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戴建伟因与被上诉人林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3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上诉人戴建伟于2017年1月4日上诉后,未交纳上诉费,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7日向其送达缴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2188元及逾期不交的后果,但上诉人戴建伟收到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戴建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王东坤审判员  赵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