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豆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910号原告:贺某某,女,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豆某某,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