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诸暨市和谐科技有限公司、任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暨市和谐科技有限公司,任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820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和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35252348A),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21号。法定代表人:俞国林,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国平,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诸暨市和谐科技有限公司与任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4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吕锦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