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5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957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田永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刘海燕,该公司职工。被告:赵伟,男,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安婕娜人民陪审员 李大贵人民陪审员 张年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