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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京02民终6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孙某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给付抚养费13000元、补偿款15000元、诉讼费37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张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的抚养费13000元、补偿款15000元、诉讼费3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孙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张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62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