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5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563号原告:刘某,住甘肃省庄浪县。被告:张某,住住甘肃省庄浪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万晓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浩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