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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行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春海与黑山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海,黑山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7行终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海,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大虎山镇。委托代理人李素凡,女,1947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大虎山镇。委托代理人李宏玲,黑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山县公安局,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解放南街45号。法定代表人陈惠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光,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廖海岩,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上诉人王春海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行初2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行初28号行政赔偿判决;二、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上诉人王春海。审判长  张小凡审判员  韩晓武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科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