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执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原平市支行原马路营业所与山西省原平市金联工贸实验有限公司、原平市原平镇解放街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原平市支行原马路营业所,山西景达工贸实验总公司原平分公司(现更名为山西省原平市金联工贸实验有限公司),原平市原平镇解放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执监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原平市支行原马路营业所。被执行人山西景达工贸实验总公司原平分公司(现更名为山西省原平市金联工贸实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原平市原平镇解放街村民委员会。原平市法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原平市支行原马路营业所申请执行山西景达工贸实验总公司原平分公司(现更名为山西省原平市金联工贸实验有限公司)、原平市原平镇解放街村民委员会担保借款纠纷一案,因原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有困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2001)原经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忻府区人民法院执行。原平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忻府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文审判员 刘文虎审判员 任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军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