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503民初3644号原告:王某1,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张东来,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王某1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结婚,1997年12月15日补办结婚证,于××××年××月××日婚生女儿王某2。双方因家庭锁事产生矛盾,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王某2由被告张某抚养,被告张某放弃原告王某1负担扶养费。原告王某1依法享有探望王某2的权利,探望的时间的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三、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南大汪村5号楼2单元401号房产归被告张某所有。登记在原告王某1名下的奇瑞轿车(号牌号码:京N×××××)一辆,号牌号码归原告王某1所有,车辆归张某所有,张某将号牌号码于2017年5月8日前交给原告王某1。四、原告王某1补偿给被告张某100000元,2017年5月20日前给付50000元,其余50000元于2019年4月25日前付清。五、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本条款对案外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其他债权债务,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杜宗凡审 判 员 王 冰人民陪审员 赵 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