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正群与被执行人海南奇楠沉香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正群,海南奇楠沉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执10号申请执行人韦正群,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源,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奇楠沉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首诚,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前)字第1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正群与被执行人海南奇楠沉香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2017)海仲(前)字第1号裁决的内容为:海南奇楠沉香实业有限公司应自该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206369元、仲裁费共计人民币10308.33元。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16677.33元,执行费人民币3150.1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3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应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前)字第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平审判员 陈 铭审判员 谭碧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哲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