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苗均宽与苗引学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引学,苗均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引学,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均宽,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上诉人苗引学因与被上诉人苗均宽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苗引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苗引学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3元(苗引学已预交),由苗引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琪代理审判员 师 婷代理审判员 同江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邢尖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