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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4执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郭志惠、罗必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惠,罗必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志惠,男,1968年4月3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罗必良,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横县人,现住贵港市覃塘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804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罗必良在贵港市覃塘区XX有房屋一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罗必良所有的位于贵港市覃塘区XX开发区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土地证号:(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子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