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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彦红与徐立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彦红,徐立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755号申请执行人:马彦红,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咸良,江苏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立兴,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马彦红与被执行人徐立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泰开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质量保证金9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利息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收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91执75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条件具备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审 判 员  郭丽英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德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