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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渊杰与上海鑫良石业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绥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巨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渊杰,林家良,上海鑫良石业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绥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赛柳,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8执异37号异议人:上海巨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林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渊杰,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林家良,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鑫良石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上海绥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郑赛柳,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林辉,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执行李渊杰与林家良、上海鑫良石业制造有限公司(简称鑫良公司)、上海绥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绥闽公司)、郑赛柳、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向上海泰正机电销售中心(简称泰正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上海巨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泰正中心与鑫良公司签订了石材加工及供货合同,约定由鑫良公司为泰正中心承接的工程项目供应石材。由于鑫良公司经营困难,仅完成了部分供货义务,由异议人继续完成。鑫良公司应得的工程款为人民币1,1029,645元,异议人应得工程款为4,738,179元。鑫良公司已经支取了65%的进度款7,381,297元,剩余工程款为3,648,348元。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查封了泰正中心应付工程款600余万元,其中仅3,648,348元为鑫良公司应得工程款,其余部分应为异议人所有,故请求对超出部分款项予以解封。本院查明,2016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4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林家良、林辉、郑赛柳归还李渊杰借款3,686,151.95元并支付利息,鑫良公司、绥闽公司对林家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在该案审理期间,本院根据李渊杰的申请,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查封林家良、鑫良公司、绥闽公司价值6,825,600元的财产。2015年12月4日,本院向泰正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泰正中心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鑫良公司在泰正中心的供货货款6,825,600元,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支付鑫良公司(以实际结算为准)。因林家良、林辉、郑赛柳、鑫良公司、绥闽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付款义务,李渊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以(2017)沪0118执639号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异议人与泰正中心、鑫良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异议人应另行诉讼解决;本院要求泰正中心在未经本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鑫良公司发放供货货款6,825,600元,但同时注明了“以实际结算为准”,表明冻结的资金以6,825,600元为限,并非认定此款为泰正中心应付鑫良公司的工程款,并未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泰正中心为执行案件的协助执行人,异议人与该协助执行人之间存在业务关系,但与执行案件并无关联,异议人既非当事人,也不属于利害关系人,无权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故对异议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上海巨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XX晶人民陪审员  蒋 勇人民陪审员  曹爱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成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