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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3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进剑、林中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进剑,林中秒,吕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6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进剑,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林中秒,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吕陈英,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进剑与被执行人林中秒、吕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中秒、吕陈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进剑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7.50元,申请执行费1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林中秒、吕陈英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