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学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学涛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1597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79600880K。法定代表人:邓芸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东、吕丹枫,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学涛,男,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芳莉,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学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