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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刘梅荣作出的上国土罚字【2016】第25081号处罚决定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刘梅荣作出的上国土罚字【2016】第25081号处罚决定书,刘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炳辉,局长。被执行人刘梅荣,女,汉族,生于1962年5月14日,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刘梅荣作出的上国土罚字【2016】第25081号处罚决定书。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单位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其对刘梅荣作出的上国土罚字【2016】第25081号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亚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