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泾县泾秀苑业主委员会诉韩可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县泾秀苑业主委员会,韩可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3民初342号原告:泾县泾秀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泾县。被告:韩可金,男,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泾县泾秀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泾秀苑业委会)诉被告韩可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泾秀苑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宇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可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秀苑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韩可金立即交纳2014年度、2015年度物业费合计888元,并支付滞纳金972元;2、要求韩可金承担泾秀苑业委会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韩可金负担。事实和理由:韩可金是泾县泾川镇泾秀苑小区内业主,泾县泾秀苑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了《泾县泾秀苑小区物业自治管理规约》,规定了物业实行自治管理,其中第十条规定:物业自治期间,小区物业管理费每月每户按建筑面积0.36元平方米收缴;第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规定拒付物业管理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授权业主委员会以其名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由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用由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承担;第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费以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按拖欠物业管理费用的日千分之二收取滞纳金。韩可金房屋建筑面积102.78平方米,其未交纳2014年、2015年物业费合计888元。泾秀苑业委会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韩可金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泾秀苑业委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符合法律规定。韩可金作为该小区业主,接受物业服务,应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故泾秀苑业委会关于要求韩可金支付2014年度、2015年度物业服务费888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泾秀苑业委会未举证证明其催告韩可金于合理期限内交纳物业服务费,故泾秀苑业委会主张韩可金给付滞纳金、律师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韩可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泾县泾秀苑业主委员会支付物业服务费888元;二、驳回原告泾县泾秀苑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可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躁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