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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鹏与仲委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仲委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949号原告:高鹏,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告:仲委球,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原告高鹏与被告仲委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高鹏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鹏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鹏负担。审判员  郑士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