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书利诉王燕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书利,王燕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书利,女,1977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燕利,女,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张书利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5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书利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洛阳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或者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给付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