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鲍某某、王某某与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王某某,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326号原告:鲍某某,男,194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王某某,女,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虎,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某甲,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鲍某乙,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鲍某丙,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鲍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鲍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鲍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鲍某某、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正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