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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鲍某某、王某某与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王某某,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326号原告:鲍某某,男,194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王某某,女,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虎,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某甲,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鲍某乙,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鲍某丙,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鲍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鲍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鲍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鲍某某、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正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