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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云诉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李营村村民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李营村第六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云,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李营村村民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李营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338号原告李淑云,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姜海波,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李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李营村。法定代表人李显柱,职务村主任。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李营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李营村。负责人冯久亮,职务组长。原告李淑云诉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李营村村民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李营村第六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08年原告将户口迁至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李营村第六村民小组,2015年8月25日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李营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规定对于结余地补偿费各组按照现有人口平均分配,原告属于六组村民,应分得结余地补偿款20000.00元,但被告拒绝给付,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余地征地补偿款20000.00元。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李营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由各村民小组制定分配方案,因此原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与被告李营村村民委员会无关。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李营村第六村民小组辩称,原告为六组空挂户人员,不具有征地补偿款分配资格,被告第六村民小组制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中明确原告不应分得征地补偿款,因此六组全体村民不同意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结余地征地补偿款20000.00元,而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主体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李营村第六村民小组认为原告不应享有村民待遇,因此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前提是对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认定,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淑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