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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罪犯沈铁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铁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309号罪犯沈铁军,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锦市人,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2008)甬刑初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沈铁军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浙刑一复字第63号刑事判决,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刑初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沈铁军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被告人沈铁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9日被投入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0年12月2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辽刑执字第13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2013年6月2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辽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现刑期至2031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沈铁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沈铁军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铁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铁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31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