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2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二十六处、天津飞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二十六处,天津飞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7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二十六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三槐路1号,办公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保税临港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宏,处长。被执行人:天津飞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裕川家园2-1-2504,组织机构代码07594089-X。法定代表人:刘彦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二十六处与天津飞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喜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