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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林峰与被告邢兵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峰,邢兵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661号原告:杨林峰,男,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邢兵伟,男,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峰诉被告邢兵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峰撤回对被告邢兵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杨林峰负担。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