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4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易红波与被告顾荣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红波,顾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民初4203号原告:易红波,男,xx出生,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彭蠡月,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荣伟,女,xx出生,汉族,住xx。原告易红波与被告顾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红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荣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红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至履行完毕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每月利息2分,以被告的房产及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顾荣伟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易红波借款100000元,被告顾荣伟于2013年12月3日向原告易红波出具借条,在借条中载明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将该100000元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易红波与被告顾荣伟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顾荣伟借款未还,是酿成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10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2月3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顾荣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易红波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易红波支付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迟延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620元,由被告顾荣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莉人民陪审员 孙爱涛人民陪审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阮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