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翠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刑初262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翠美,女,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诸城市,高中文化,打工,户籍登记地址:东营市东营区。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7日被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翠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建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翠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王翠美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苏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苑路路口左转时,将步行至此的周某2撞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周某2经胜利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18日死亡。经认定,王翠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6年12月10日,事故发生后群众刘先生电话报警,被告人王翠美在现场等候处理,12月12日办案民警口头通知王翠美到交警直属一大队询问,王翠美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的事实。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王翠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3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翠美在庭审中未提异议,并有被告人王翠美的供述,证人周某1、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122报警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东公(司)鉴(法病)字[2016]5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尸检照片,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书,肇事车辆鲁E×××××机动车查询单,王翠美的驾驶信息查询单,被害人周某2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机关查获经过,被告人王翠美的户籍信息,赔偿协议书,赔偿款收条,谅解书,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翠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周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王翠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翠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翠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翠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红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