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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重庆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代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A塔楼21-1号至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87283B。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被执行陈代福,男,汉族,1964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本院依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26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05392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按照“四查”要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又���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3执3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王 庆代理审判员  徐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盈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