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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1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杨家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杨家利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476号之一原告: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曙光西路四号,组织机构代码71318131-5。法定代表人:高永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广,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家利,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市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杨家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