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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荆门市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九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九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关沮工业园西湖大道69号。法定代表人吴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荆州九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农场窑湾分场向阳路。法定代表人杨玉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九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2016)75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荆州九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16)鄂10执8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九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2016)75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敏审 判 员  万卫军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