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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伍光辉与重庆金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光辉,陈平,重庆锦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214号原告:伍光辉,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克丹,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平,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阳,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锦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政兴路107号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0867750A。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光辉与被告陈平、重庆锦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光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平、重庆锦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光辉撤回对被告陈平、重庆锦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80元,减半收取3190元,由原告伍光辉负担。审判员  鲜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