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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曾其琼李泓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曾其琼,李泓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24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5号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903427953U。负责人:严志明,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景杰、刘汛,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其琼,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李泓江,男,199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被告曾其琼、李泓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26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钟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圣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