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白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李某某,女,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4日案件移送至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因其孙子白某甲交通事故死亡认为公安机关处理不当,经预谋后,驾驶一辆未登记的三轮摩托车载孙子白某甲的尸体,到北京市某某区某门口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魏某、孙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状衣照片、起赃经过、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三轮摩托车照片、网上对比工作记录、死亡证明(白某甲)、营口市某区人民法院(2015)营老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监控录像光盘、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破案报告、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为达私欲,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非法上访,向政府施压,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结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良人民陪审员 高菊香人民陪审员 王海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