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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山东淄博齐国迎宾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山东淄博齐国迎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7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1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山东淄博齐国迎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路40号。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山东淄博齐国迎宾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54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