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洪英勋与邓瑞秋、赖火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英勋,邓瑞秋,赖火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965号原告洪英勋,男,汉族,1959年5月19日出生,住沙县。被告邓瑞秋,男,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住沙县。被告赖火姬,女,汉族,1963年2月25日出生,住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英勋与被告邓瑞秋、赖火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英勋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瑞秋、赖火姬的起诉。本院认为,洪英勋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邓瑞秋、赖火姬的起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英勋撤回对邓瑞秋、赖火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洪英勋负担。审判员 魏广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