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9执14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张永朝、张石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朝,张石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329执1455号之二申请人:张永朝,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张石行,男,汉族,1962年12月22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朝与被执行人张石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首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永朝申请撤销对张石行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1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