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7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范月林与孙善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月林,孙善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7504号之一原告:范月林,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孙善雯,女,199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月林与被告孙善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月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范月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范月林负担。审 判 长 詹 强人民陪审员 夏 燕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PAGE#”-0-”?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