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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齐鲁电缆有限公司、晋城启晨装备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鲁电缆有限公司,晋城启晨装备物资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财保90号申请人:齐鲁电缆有限公司,地址:阳谷县黄河西路389号。法定代表人:郝继民,董事长。被申请人:晋城启晨装备物资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演礼乡北任村。法定代表人:史常青。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台东街2173号(万通商业广场2号楼7层)。法定代表人:曹明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晋城启晨装备物资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晋城启晨装备物资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申请人应当自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宗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