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21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7月22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住肇东市。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濮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亮书记员 赵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