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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21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7月22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住肇东市。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濮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亮书记员  赵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