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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琳与李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琳,李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杨琳,女,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媛,女,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杨琳与李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六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六仲裁字18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六安仲裁委员会(2017)六仲裁字180号调解书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沈晓蓓审 判 员  张彦智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