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5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新疆北山矿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奎屯惠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北山矿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奎屯惠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新2325民初886号之一原告:新疆北山矿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奇台县东大街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林庆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才,男,汉族,该公司董事会秘书。被告:奎屯惠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市区怡沁里58栋112号。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北山矿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奎屯惠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北山矿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北山矿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北山矿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0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24元,由原告新疆北山矿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志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