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3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利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23刑初2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利锋,曾用���杨朝远,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卫荣,云南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利锋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某、被告人杨利锋及其辩护人杨卫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杨利锋窜到永德县德党镇妇幼保健院前过道上,窃得被害人周某的一辆黄色宗申牌150-6D型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骑到亚练乡忙回村卖给李某2,得赃款人民币600元被其挥霍。经永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57元。2、2016年1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杨利锋窜到永德县德党镇二级路边“蒋三饭店”旁,窃得被害人杨某的一辆黑色隆鑫牌150-70C型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骑到亚练乡丫口热水塘卖给周某1,得赃款人民币700元被其挥霍。经永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73元。3、2016年1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杨利锋窜到永德县德党镇便民服务中心旁原“香缇丽人”门口,窃得被害人熊某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牌125-N型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骑到勐板乡梨树村菖蒲场卖给李某3,得赃款人民币500元被其挥霍。经永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71元。4、2016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杨利锋窜到永德县德党镇“金港KTV”前面路边,窃得被害人董某的一辆白色金城牌125-8型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骑到班卡乡鱼塘村安信槽卖给杨某1,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被其挥霍。经永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86元。5、2016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杨利锋窜到永德县永康镇“星星楼KTV”楼下,窃得被害人唐某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牌125-S型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骑到德党镇维修,次日被车主发现后把该摩托车骑回。经永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71元。6、2016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杨利锋窜到永德县德党镇康德小区北区“玩漠”酒吧前面路边,窃得被害人邓某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牌125-S型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骑到大山乡忙兑村左家寨卖给左某,得赃款人民币700元被其挥霍。经永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10元。7、2016年1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杨利锋窜到永德县德党镇康德小区北区7栋1单元楼梯口,窃得被害人段某的一辆黑色建设牌110-9C型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骑到班卡乡松坡村骂榴寨卖给王某,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被其挥霍。经永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55元。8、2016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杨利锋窜到永德县德党镇老干局生活区,窃得被害人张某的一辆灰色铃木牌QS110型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骑到班卡乡松坡村骂榴寨公路边卖给高某,得赃款人民币500元被其挥霍。经永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9、2016年1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杨利锋窜到永��县德党镇司法局前,窃得被害人李某1的一辆蓝色铃木牌125-3E型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骑到小勐统镇班老街子卖给包某,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被其挥霍。经永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112元。10、2016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杨利锋窜到永德县德党镇便民服务中心旁边原“渔夫海港海鲜火锅店”外面路边,窃得被害人绍某的一辆黑色豪爵牌110-A型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向北骑一公里后丢弃。经永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94元。11、2016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杨利锋窜到永德县德党镇园林生态小区C8栋前,窃得被害人王某的蓝色铃木牌110-T型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骑到大山乡忙兑村左家寨卖给左某1,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被其挥霍。经永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车价值人民币7350元。另查明,被告人杨利锋盗窃得11辆摩托车,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55508元,其中1辆摩托车被车主找回,其余10辆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利锋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口证明,部分被盗摩托车行车证复印件,情况说明,领条,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处理清单及发还清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摩托车、作案工具等物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被告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李某2等人证言,被害人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利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人民币5550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建议对被告人杨利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意见与庭审查明被告人应负的罪责刑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所盗赃物全部追回并退还失主,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情节相符,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鉴于被告人杨利锋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所盗赃物已被全部追回并退还失主,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利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二、作案工具梅花起子2把、开口扳手2把、梅花扳手1把,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作证据留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纪宏审 判 员 李正泉人民陪审员 施文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皮蔡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