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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董辉、淄博圣威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辉,淄博圣威置业有限公司,徐元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董辉,男,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圣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星源西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31286970-9。被执行人徐元盛,男,汉族,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辉诉被执行人淄博圣威置业有限公司、徐元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鲁0303执1650号依法撤销执行。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