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陕西捷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刘自东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捷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刘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捷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自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陕西捷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刘自东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自东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42380.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