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德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讯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刑初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德讯,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市金龙镇,无业。2016年3月25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志忠,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6﹞1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德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德讯及其辩护人王志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胡德讯受钟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邀约,在四川省西昌市采取游说客户、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宣传片、安排客户到深圳泰喜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喜航公司)考察等对外公开宣传的方式,以浙江正瑞轻合金精密成型有���公司、深圳市久龄久贝莱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项目建设开发和建设需要资金为由签订借款合同,允诺每月支付利息3%至5%,到期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在吸收存款后,钟某某从泰喜航公司获得吸收存款额的30%至35%返利后,将其中23%至25%转给张某某,张某某再将其中的4%至17%转给胡德讯等人。钟某某、张某某、胡德讯等人将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7号6栋2单元8层806号作为营业地点对外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胡德讯伙同钟某某、张某某等人向黄某某、钟某、赵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存款1000余万元。上述款项均转入泰喜航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另案处理)银行卡内。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德讯违反���家金融管理法律,通过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胡德讯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称只是将借款合同拿给朋友看,并未向不特定的群众发放宣传单或材料,未组织客户去泰喜航公司考察;对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辩称只介绍了两位朋友分别投资100万和10万;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辩护人王志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胡德讯的犯罪金额应按照胡德讯直接介绍的投资款计算;2.被告人胡德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起宣传、介绍的辅助作用,��从犯;2.被告人胡德讯本人也是该案的受害者,未从该案中获取非法利益;4.被告人胡德讯系初犯,认罪、悔罪。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胡德讯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深圳泰喜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喜航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另案处理)委托张某某、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四川地区开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被告人张某某为方便开展融资业务,委托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成都鸿和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和泰公司),并将鸿和泰公司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作为开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平台。被告人张某某向泰喜航公司和王某取得书面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深圳泰喜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兹授权成都鸿和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为办理公司投资咨询业���,并授权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负责成都市场的业务推广工作”。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胡德讯受钟某某、张某某等人邀约,在四川省西昌市采取游说客户、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宣传片、安排客户到泰喜航公司考察等对外公开宣传的方式,以浙江正瑞轻合金精密成型有限公司、深圳市久龄久贝莱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项目建设开发和建设需要资金为由签订借款合同,允诺每月支付利息3%至5%,到期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被告人胡德讯伙同钟某某、张某某等人向赵某某、董玉英、朱某某、李迎菊、李某某等19名投资群众非法吸收存款905万元,上述款项均转入泰喜航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银行账户内。在吸收存款后,钟某某从泰喜航公司获得吸收存款额的30%至35%返利后,将其中23%至25%转给张某某,张某某再将其中的4%至17%转给胡德讯等人。案发前后,15名投资群众已收到利息及返利金额共计人民币931600元。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胡德讯在马鞍山市星瑞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泰喜航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已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5月23日,温某某、黄某某等人陆续到武侯区公安分局报案称鸿和泰公司以高额返利为诱,采用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6年3月25日15时许,马鞍山市公安局杨家山派出所民警在马鞍山市星瑞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对流动人员开展手机警务通盘查录入并登记时,发现被告人胡德讯形迹可疑,经核实被告人胡德讯系在逃人员,被告人胡德讯无拒捕行为。办案民警于2016年3月31日9时许赶至安徽省马鞍山市,经讯问,被告人胡德讯供述其在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介绍客户投资泰喜公司项目,并从中收取佣金。后民警将胡德讯押解回成都并作进一步调查。2.被告人基本情况及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胡德讯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3.授权书。证实2014年2月25日,泰喜航公司授权成都鸿和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为办理公司投资咨询业务,授权法人高某某负责在成都市场的业务推广工作。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的复函。证实深圳泰喜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钱海创投有限公司未在银监会系统注册登记和领取金融许可证。5.深圳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9日以王某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泰喜航公司基本情况示意图。证实深圳泰喜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王某;深圳前海创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王某,实际经营者系吴某某、刘某;久龄久贝莱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吴某某,实际经营者系王某。7.泰喜航公司宣传资料。证实泰喜航公司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宣传资料。8.借款合同、被害人清单、收据、银行转款凭证以���司法审计报告。证实经被告人胡德讯介绍的秦某某、秦某、秦某、刘某某、赵某某、朱某、董某某、黄某某、代某某、李某某、花某、朱某某、袁某某、黄某某、钟某某、朱某某、冯某、代某某、郭某某共19名出借人在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2月22日期间,向深圳泰喜航公司出借款项金额为905万元,借款资金全部转入王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其中:转入王某工商银行深圳市高新园支行622202400007431XXXX账户460万元,转入王某农业银行深圳市尚都支行622848012810279XXXX账户445万;现有资料无法核查王某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去向。19名出借人中有15人自述收到利息及返利金额931600元。9.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胡德讯工商银行622202232000048XXXX账户的交易记录。10.证人王某的证言。其系泰喜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泰���航公司在全国授权设立了6家办事处。泰喜航公司的业务是经营四方科技公司生产汽车发动机外壳和经营久龄久电动摩托车。向投资者所借款项主要用于上述两个项目、钱海网贷项目、久龄久贝莱德公司的外汇业务和收购杭州的一家酒店,以久龄久公司旗下所有资产和泰喜航公司所有关联的财产做担保。泰喜航公司主要通过发放宣传册、组织投资者到公司考察和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的方式向投资者推荐公司的项目和实力。从2014年1月至今,借款期限是6个月或1年,利息为2%、3%、4%不等,借款主体是泰喜航公司,由久龄久公司做担保。王某和吴某某将签好字、盖好章的合同下发到办事处,由办事处联系投资者,并签订借款合同。办事处的提成是按照提成比例结算后,由泰喜航公司转账给对方的。成都市场是张某在负责。泰喜航公司授权成都鸿和泰公司代为办理投资咨询业务,并授权高某某负责成都市场的业务推广工作。王某认识高某某和张某某,他们都来过深圳公司。为了不交税,吴某某用王某的身份证办了很多账户,让各地投资者将投资款打到王某的账户上。这些投资款的35%-45%返还给了分公司,用于支付提成和办公费用,给投资者的利息是总公司统一支付。公司账上有一部分,其他投在项目上了。泰喜航公司向公众集资没有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成都鸿和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高某某。钟某某从王某处拿到总提成,返给张某某,张某某再返给康某和胡德讯等人,张某某从中赚取2%至4%。康某、胡德讯、高某某、何某某是张某某的下级。钟某某在2014年1月底、2月初开始向张某某返利,最初张某某从钟某某处获得25%的返利,后来成立鸿和���公司后降为23%。张某某没有统计过具体的投资金额,客户投资之后返利当天结算,张某某和下面的经纪人也是当天结算。1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张某某在为泰喜航公司介绍客户投资,高某某、康某和胡德讯三人都是张某某介绍的投资客户,后来三人成为张某某的下线,介绍他人作为投资客户,钟某某不知道张某某付给三人多少佣金。2014年1月左右,钟某某听张某某说深圳泰喜航公司在成都融资,于是钟某某通过百度找到泰喜航公司的电话,与王某取得联系后钟某某到深圳找到王某,并投资400万元。2014年1月在成都锦江宾馆,王某请钟某某帮忙给张某某发深圳泰喜航公司在成都融资的补贴费用,王某先转款给钟某某,钟某某再转款给张某某。王某转给钟某某大约30%至35%的佣金,钟某某从中留5%至10%作为自己的佣金���转给张某某。钟某某在深圳泰喜航公司投资额上千万元。钟某某没有介绍其他人投资泰喜航公司的项目。1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高某某是成都鸿和泰投资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是公司总经理。公司地址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丰德万瑞广场,该公司是张某某授意高某某在2015年2月花8000元请代办公司收购的。2014年上半年,泰喜航公司委托鸿和泰公司在成都地区代为办理投资咨询业务,主要是通过鸿和泰公司找来的经纪人向社会上的人通过讲解泰喜航的宣传资料和视频宣传投资理财产品。客户决定投资后,按照要求先将钱打入王某的账户,凭打款凭证与泰喜航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是投资人借款给泰喜航公司,借款期限为4个月到1年不等,利息从3%到5%不等,每月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到期返还投资本金。每份合同都有泰喜航公司的母公司久龄久集团公司提供担保。代理泰喜航公司办理投资理财业务的主要是张某某和她找来的经纪人团队,鸿和泰公司成立之前,她们就在外面以泰喜航的名义与客户签合同了。经纪人的收入靠提成,提成标准是张某某定的。经纪人的提成比例是100万以下为4%,100万至300万为6%,300万至500万为8%,依此递增。经纪人的招募和培训都是张某某在负责。目前鸿和泰公司该业务涉及的投资者有几十人,金额估计上千万。高某某听过胡德讯这个名字,但对不上号。14.证人康某的证言。张某某告知康某介绍投资泰喜航公司的项目有16%的佣金,2014年3月1日以后佣金变为17%。康某又陆续介绍其他十多个客户投资该项目,获得提成佣金29万元。投资的流程是客户给深圳泰喜航公司的王某打款后拿凭条给���某,康某到张某某处拿合同,将客户签好的合同返还给张某某后,再由张某某的银行账号将佣金返还给康某。2013年9月,康某通过张某某介绍认识钟某某。2014年3月,张某某安排投资额达到20万元的客户去深圳考察,机票、酒店都是张某某统一安排的。15.投资人赵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2013年底,胡德讯通过电话联系赵某某,向其推荐泰喜航公司的投资项目。后胡德讯又多次通过打电话、将宣传资料和投资者带到其家里的方式游说,并邀请其到成都市武侯区的投资点进行考察,在该公司其见到了张某某。2014年2月,赵某某将100万元转给胡德讯所说的深圳王某的账户。后与胡德讯、张某某等人去深圳考察时,胡德讯将借款合同交给了赵某某。赵某某向胡德讯称该100万元投资款是他人以赵某某的名义进行的投资,故胡德讯在之后另向赵某某返还3万元作为佣金。赵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胡德讯系游说自己投资泰喜航公司的人。16.投资人董某某的陈述。2014年3月,董某某通过李某某认识了胡德讯,他是深圳泰喜航公司在西昌借款的负责人,胡德讯将泰喜航公司和浙江久龄久集团的生产情况、厂房等资料拿给董某某看。4月6日,胡德讯帮董某某操作将20万转入给王某尾号为5571的账户后,就在银行与董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是深圳泰喜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王某,借款期限12个月,金额20万元,月息是5%。后胡德讯通过银行转账返给董某某3000元。17.投资人代某某的陈述。2014年3月初,代某某通过朋友钟某某介绍认识胡德讯,胡德讯向其介绍投资深圳泰喜航的项目,称利息很高,还有担保。2014年3月10日左右,其和钟某某��着胡德讯来到成都鸿和泰公司的会议室,胡德讯用投影仪将深圳总公司及担保公司久龄久集团公司的开业庆典及担保公司的厂房和生产情况的资料播放给给他们看。3月28日,其将10万元通过工行转到钟某某卡上,通过钟某某转到了王某的工行卡上。4月5号左右,钟某某将借款合同交给了代某某。4月10日,代某某通过农行又打了60万元到王某尾号为5571的卡上,代某某将打款小票的照片用微信发给胡德讯。4月14日,代某某听说王某被抓了后于4月20号左右赶到成都鸿和泰公司跟胡德讯要了借款合同,合同上借款人名字是其儿子代某。代某某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利息。2014年7月,钟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了代某某1.5万。18.投资人朱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2014年3月,朱某某通过同事刘某某认识了深圳泰喜航公司在西昌的借款负责人胡德讯。胡德���向朱某某介绍了泰喜航公司和久龄久公司的生产情况。朱某某觉得可以投资,3月14日,朱某某在西昌市胜利路农行将5万现金打给了泰喜航公司法人王某尾号为9241的账户,后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是深圳泰喜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王某,借款期限6个月,金额5万,月息4分。4月6日,朱某某又通过胡德讯尾号为9740的账户给王某的账户上打了7万元。后朱某某和胡德讯在海河天街的一家茶楼签了第二份借款合同。胡德讯在西昌没有深圳泰喜航公司的委托书和办公室,只在西昌长安国际小区1楼有个临时办公室。收条是胡德讯从成都拿给朱某某的,共有两张。朱某某只收到第一个月的利息2000元。朱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胡德讯系游说自己投资深圳泰喜航科技有限公司的人。19.投资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3月,李某某通过代���某认识胡德讯。4月3日,李某某和代某某一起到胡德讯在西昌长安国际写字楼的办公室了解情况,胡德讯将赵某某投资100万元的合同给她们看,让她们放心投资,称别人100万都敢投资。李某某看到有人投资大笔金额后,遂决定投资10万元,并将款项转到了王某的卡上。深圳泰喜航公司出事之后,胡德讯给了李某某4000元。李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胡德讯系游说自己投资深圳泰喜航科技有限公司的人。20.投资人钟某某的陈述。2014年2月,胡德讯打电话给其说有一个好项目,当时其没空,后胡德讯天天给其打电话介绍项目。见面之后,胡德讯向钟某某介绍有关泰喜航的事,给钟某某一些宣传画册,并邀请钟某某到成都分公司考察。钟某某将这个事情告诉代某某之后,代某某觉得不错。3月12日,胡德讯邀请钟某某和代某某到成都分公司去了��情况,在成都,胡德讯将张某某介绍给二人。张某某详细介绍了公司的情况,并让钟某某和代某某放心。3月19日,张某某邀请钟某某和代某某到深圳泰喜航总公司去考察。总公司又向钟某某等人介绍公司情况,总公司老总还和去考察的人座谈。后来,钟某某的朋友朱玉和投资了25万元,冯波投资了37万元。2014年3月15日至4月10日期间,钟某某分9次借款426万元给深圳泰喜航公司,这其中有28万元属于代某某,以钟某某的名义转出。借款都是一年期,月息5%。21.投资人刘某某的陈述。2013年,刘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胡德讯。2013年9月,刘某某通过胡德讯认识了张某某和钟某某等人。后张某某、钟某某和胡德讯等人又向刘某某介绍深圳泰喜航公司的项目。在胡德讯的多次鼓动下,刘某某和家人秦某某、秦某、秦某共投资95万元,后收到了���某某等人返款126000元。刘某某没有和李某某、胡德讯在西昌长安国际花园一楼组建公司并介绍客户投资深圳泰喜航公司,是在胡德讯告诉刘某某深圳泰喜航公司出事之后,刘某某才借用自己妹妹刘某某位于长安国际花园一楼的办公室作为集中整理报案材料的地方,办公室用了不到5次。22.投资人李某某的陈述。2013年,李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胡德讯,之后和胡德讯在同一个保险公司上班。2014年3月,胡德讯跟着李某某到黄凤珍处,并向黄某某介绍深圳泰喜航公司的项目。黄某某的姐姐黄某某到成都考察并见到张某某后,胡德讯就介绍黄某某的丈夫袁忠武投资10万元,黄某某投资13万元,借款合同均是胡德讯帮着签的,后黄某某又投资了7万元。2014年3月23日,胡德讯又向李某某介绍该项目,经胡德讯请求张某某同意后,李某某、钟某某���代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加上成都的投资人一共几十人到深圳考察泰喜航公司。2016年4月4日,李某某以丈夫黄某某的名义投资了20万元到泰喜航公司,收到返还的佣金16000元。袁某某投资的10万元,返还佣金6000元、利息4000元。黄某某投资的20万元,返还佣金7800元。李某某没有和胡德讯组建公司并向他人介绍向泰喜航公司投资事宜。刘某某借用刘某某在长安国际花园一楼的办公室,作为集中整理报案材料的地方后,其才去过该处。23.被告人胡德讯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月,胡德讯通过张某某的介绍了解到深圳泰喜航公司的投资项目。张某某告知胡德讯在武侯区新希望路成立了成都鸿和泰投资咨询公司,法人叫高某某,具体负责人是钟某某和张某某。后胡德讯在成都见到钟某某后投资了15万元。张某某说投资10万元以上可以成为经纪人,拿提成,提成比例从10%到14%,还让胡德讯等人在西昌发展业务。胡德讯等人在西昌成立了工作室,发展泰喜航公司的投资业务。客户投资利息是半年4%,一年5%,利息由深圳王某返还。客户可以在成都或者西昌签合同,在成都签的合同由张某某提供,在西昌签的合同是钟某某拿给胡德讯和刘某某的。客户转款后面多加一个7分,是因为成都有好几个投资点,多加7分便于泰喜航公司分辨投资点。胡德讯向张某某联系到泰喜航公司考察的事情,张某某提出投资20万元以上的可以免费去考察,得知该信息后花某遂投资20万元。胡德讯另将李某某的侄女黄某某带至成都张某某处,张某某向黄某某详细介绍了项目和考察的事情,黄某某在考察前后共投资20万元,胡德讯从黄某某投资的20万元中收取2万元的佣金。2014年3月19日,胡德讯一行20余人(其认识的有张某某、钟某某、代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花某因有事未前往)前往深圳泰喜航公司进行考察。考察回来后,胡德讯等人觉得项目好,就加大了投资并加大了宣传力度。胡德讯找赵某某投资了100万元,胡德讯的朋友赵林投资了10万元,李某某的朋友董某某投资了20万,刘某某以她的侄儿朱某、女儿秦某以及她的老公、儿子的名义均进行了投资。代某某介绍她的朋友李某某投资了10万,胡德讯也从中领取了提成。胡德讯总共约领取了20万元佣金提成,都是张某某通过转账形式支付的。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德讯伙同他人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泰喜航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达人民币90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德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胡德讯系从犯等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胡德讯及其辩护人关于应按照胡德讯直接介绍的投资款计算犯罪金额的意见,以及辩护人关于胡德讯未获取非法利益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胡德讯作为张某某等人发展的下线,负责在西昌地区向不特定群众宣传泰喜航公司的投资项目并游说投资,通过现有证据证实19名投资群众均是通过胡德讯居间介绍后投资泰喜航公司的相关项目,并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人胡德讯亦从部分借款中抽取相应的佣金;故对被告人胡德讯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惩���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德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胡德讯违法所得返还投资群众,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 燕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郑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贻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