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信峰与马交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信峰,马交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634号原告:王信峰,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被告:马交区,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本院在审理王信峰与马交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信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信锋撤诉不违反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信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信峰负担。审判员 曹翠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