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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信峰与马交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信峰,马交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634号原告:王信峰,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被告:马交区,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本院在审理王信峰与马交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信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信锋撤诉不违反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信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信峰负担。审判员  曹翠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