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树娟与李凤新、冯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娟,李凤新,冯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477号原告:王树娟,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蒙古族,职工。被告:李凤新,男,45岁,汉族,市民。被告:冯桂玲,女,44岁,汉族,市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娟与被告李凤新、冯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王树娟负担。审判员  李仕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金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