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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079王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079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某,男,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邳刑二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过金融机关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14.75元,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车辆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到房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本院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