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3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元宝山庄陵园有限公司与赵宇、赵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元宝山庄陵园有限公司,赵宇,赵强,赵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855号原告:天津元宝山庄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孙各庄满族乡朱华山村西。法定代表人:许蕾,董事长。被告:赵宇,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蓟州区。被告:赵强,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富,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元宝山庄陵园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宇、赵强、赵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元宝山庄陵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